依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八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当经受送达人本人同意并允许之后,法院方可采用传真、电子信件或者其他能够确保其准确接收的方法来传送法律文书资料,然而这类文件应当排除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在内的法定文书。在此环节,若是选择通过前述方法进行送达,则需要将传真、电子邮件等设定成以受送达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特定系统,并以此类信息成功传输到该系统之日作为实际送达的时间标准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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