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如何认定是否有效送达?
时间:2023-05-07 08:03:04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

、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用邮寄的方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何认定是否有效送达

1.为保障国家机关公文的通信安全、保障公众及私人的信息安全,法律规定明确由中国邮政独家承担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除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20万元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及公告送达等,是按顺序排列的,违反顺序就是程序违法。法院在邮寄送达前,应事先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到法院接受送达,则法院不应邮寄送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

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4.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对于收件方拒收的邮件,邮局返回的邮件会有一份小回单注明退还原因(如:拒收、地址错误等),对于注明“拒收”的邮件,应当妥善保存邮件原件,不得拆封,日后可考虑作为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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