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常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在如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双向选择,用人单位主动与一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常有的事。但是由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较复杂,加上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适用情形不准确,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激化劳资矛盾。因此,正确认识怎样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激化矛盾,对预防和处理劳动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里所说的“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40、41、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内容上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过错性解除合同;第二类是非过错性解除合同;第三类是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的不同情形来适用不同的类型进行合法解除,做到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证据充分,而不激化矛盾。
(一)过错性解除合同
这种过错是指由于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获得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五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准确,好多企业负责人在对一些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职工、长期请假人员或者是旷工人员作出处理时,往往都会简单的采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一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纪律和劳动规章制度。
有的企业觉得我不制订劳动纪律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吗?这个法律上虽然没有规定,但是劳动法在赋予你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你不去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你也会丧失某种权利。有这样的一个企业,成立时间不太长,所以企业领导只顾经济效益,劳动管理方面一片空白,有一名职工由于不服领导安排的工作,就顶撞了领导几句,后企业以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庭上,仲裁员就问企业代理人,“你们公司以什么理由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公司的代理人就说了“他不服从领导,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劳动法就可解除合同”。仲裁员就说“请出示一下你们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这个时候企业的代理人傻眼了,企业根本就没有制订过相关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由于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企业败诉了。
(2)企业一定要注意制订规章制度时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制订的程序在新《劳动合同法》第4条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用人单位应当将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司法解释也有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制订规章制度,但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订,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作为法律依据。这里的民主程序是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他不是所有的职工都得同意才行,只要是半数以上的职工代表通过就行。
(3)履行事先告知工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如果企业想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职工合同时,劳动纪律合法有效,送达程序也合法,就是没有履行告知工会这一告知义务,只要职工一方在仲裁庭上提出来,企业就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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