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06%、0.12%、0.18%、0.24%、0.3%、0.36%、0.39%、0.42%,较原基准费率下调40%。同时,对执行上述行业基准费率的第八类行业,其基准费率仍按2018年实际缴费费率(即0.4%)执行。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执行此次调整前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40%,下调后实际缴费费率高于0.4%的,仍按0.4%执行。
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
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全部劳动者。
二、工伤保险费率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已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不同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应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将行业按照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至八类,不同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分别执行不同的行业基准费率。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较高,反之则低。
(三)实行费率浮动机制。行业差别基准费率确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周期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定期核定应当上浮或下浮后的单位实际执行费率。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工作做得越好、工伤发生越少,其具体适用的费率档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调高其适用的费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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