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公开透明的原则规定。
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发起设立阶段的特定对象募集条款,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要求;
或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设立事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关于集合资金信托的禁止公开营销宣传之规定,均明确指出私募股权基金应当严格遵循非公开渠道进行资金募集,否则将严重违背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性质和宗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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