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人认购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募集办法》,募集机构应当在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履行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六项程序,那么投资者在了解及认购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做的事情包括:
1、配合募集机构,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2、签署募集机构关于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的说明文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3、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由募集机构审查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果投资者是个人,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如果投资者是机构,则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4、接受回访确认。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并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投资者即进入24小时的冷静期。冷静期期满后,募集机构将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在回访确认成功之前,投资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为: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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