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证据的证明效力
时间:2023-03-20 11:20:38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病历是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书证”,如果其具有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即可认定为有效。所谓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对患者的疾病发生、发展情况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疾病诊断、治疗及护理医疗活动情况的客观记录。

一、医疗纠纷诉讼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医疗纠纷诉讼需要提交的证据如下:

1、患者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2、资料复印件,包括病人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3、病人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护理费用单据、营养费用单据和交通费用单据;患者有残疾的,应当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器械费用单据;

5、其他。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资料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这些:(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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