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30天后不给办手续
时间:2023-03-10 18:52:35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你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公司发送了离职信,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但仍然需要继续工作吧,同时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三十天届满,无论公司同意与否,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

2、继续坚持工作三十天,本身就是给单位足够的时间安排相关人员接替你的工作。公司无论什么原因没安排人接替你的工作,都与你无关,且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妥善办理你的相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你如果在提交辞职信后就离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将扣减你已工作期间的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1个月。

4、如果公司存在克扣工资和费用的行为,则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除有权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及费用外,还有权得到按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而这需要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5、因扣减工资和费用,收入减少,必然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降低,可以在劳动仲裁中要求补足社保差额部分。

一、辞职不批怎样强制离职

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经过单位批准,但辞职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无条件的辞职权。

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劳动者辞职都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其次,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不等于说辞职没有任何限制,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主动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书面形式。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应该按照用人单位要求进行离职前的必要工作交接、返还公司财物等。由于法律的强性规定,劳动者要求辞职的权利得到保护,对于劳动者这种提前30天的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

因此,提前告知期结束后,劳动者解除劳动生效,可以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内办理交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劳动者不予承担。告知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不及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和工资,劳动者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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