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一、担保合同与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是不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的。
二、保证债务的承担形式有哪些
保证债务的承担形式如下: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
4、一般保证。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有哪些条件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是通知。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把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为变更履行主体后,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能错误的向旧债权人履行,引起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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