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犹豫期概述
保险合同犹豫期概述如下:
保险合同犹豫期,也称冷静期,某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一般为签收合同次日起的10日(银行保险渠道为15日)内,由于地区规定不同,有些是为自然日,有些是以工作日计算。(有些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不收取工本费)。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类型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类型如下:
1.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2.责任范围;
3.除外责任;
4.赔偿处理;
5.被保险人的义务;
6.保险费率;
7.付费日期;
8.司法管辖;
9.特别条款;等等。
《民法短》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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