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
一、合同主体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订立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若因合同主体不适格,将可能导致合同存在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法律风险。合同主体不适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第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行为主体表面上符合普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在特定交易中属于不适格主体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例如:第一无权处分人。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的,该合同才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除外。(2)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定商业活动只能由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行,若不具备特定资格的主体就该项目签订的合同不但无效,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3)合同约定了由合同当事方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义务。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约定应当由第三人履行的义务并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免责条款的含义主要是什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用于免除或限制其未来的合同责任。免责条款通常由合同一方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义要约,以获得另一方的承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写合同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写过度加重对方风险和义务的条款;
2、如果免除自身义务并在合理范围内增加对方义务的条款,则必须在黑体中增加字号或写在非常明显的位置,否则这些条款将无效;
3、不要认为同意免责是真正免责的。必须注意合同的性质。在许多情况下,免责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这也反映了法律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原则上保护双方的立场。
三、签订合同时的免责条款效力吗
对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及适用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从程序方面看,提供格式免责条款方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未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合同相对方不发生效力。
从实体方面看,免责条款首先不得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其次不得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应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
再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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