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紧急避险系统是什么原因
(1)车辆转向机构失灵
车辆在行驶中遇到转向失灵,切莫惊慌失措,正确的处置方法是使用间歇制动(一踩一松),带ABS的车辆可以轻踩制动,使车辆缓慢停下来。拉起放下、拉起放下驻车制动器同样可以使车辆停下来。转向失灵时,不可踩下离合器踏板或者利用空挡滑行。切记突然猛踩制动踏板,以免使车辆侧滑或侧翻。
(2)制动突然失灵
车辆在行驶中实施制动时制动无效、失灵,此时要沉着冷静。操作方法:握紧转向盘,使车辆尽量保持原来路线前进,瞬间抢挂低档,间歇拉起驻车制动器,将车辆靠右选择好停车地点停车,检查、修复。
(3)车辆行驶中爆胎
车辆在行驶中突然发生爆胎现象,情况很难预料。如果是后面轮胎突然爆胎,车辆会出现行驶状态不稳定的现象,后面是单胎的话,情况会更严重。如果是前轮突然爆胎,就会产生一股强大的倾斜力,使车辆的行驶方向朝着爆胎的一侧冲击,使车辆失去控制发生危险,甚至翻车。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迅速抬起加速踏板,全力控制转向盘,尽量使车辆的行驶方向不要进入更危险的境界,轻踩制动踏板或用驻车制动器使车辆减速停车。切记:不要使用紧急制动,或乱打方向使车辆造成重大损失。
(4)车辆落入水中
车辆不慎落入水中,应尽早弃车逃车。如来不及,在车辆下沉时不要打开车门和车窗玻璃。应深呼吸几次,做好憋气潜水的准备,等待河水将驾驶室灌满。当驾驶室内水位将要淹没头顶时,再深呼吸一口气,摇下车门玻璃或破窗或推开车门迅速潜水逃生。
(5)车辆行驶中起火
行驶中起火的汽油车比较多见,一般是由于电路系统短路而起火,还有的是撞车、翻车过程中燃油被明火点燃造成的。正常行驶,车辆起火,首先关闭电源总开关(关闭点火开关),利用灭火器材灭火;如果是发生事故引起的火灾,应先抢救伤员,并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6)发动机盖突然掀起
车辆在行驶中发动机盖突然掀起,瞬间使驾驶人视线被挡住形成盲区,造成驾驶人心理非常紧张。此时应握紧转向盘,保持车辆按原来的行驶方向前进,迅速实施制动使车辆减速停车,但不要采取紧急制动以防止追尾事故发生。如果车上有其他乘员,在观察车辆右侧无情况时,协助将车辆靠路边停放。
(7)发动机熄火
车辆在行驶中,发动机突然停止工作,车辆失去动力,会造成转向沉重、制动失效等情况,极易造成车辆停止前进或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事故。1)重新起动。连续踩踏加速踏板,转动点火钥匙,迅速起动发动机;起动成功后,不要贸然行进,要靠边停车检查,排除故障隐患;如起动不成功,应立即打开危险警告闪光灯,利用车辆的惯性尽量靠边停车,在车后50~100m处设置危险警告标志,防止发生事故。2)预防措施。行驶中一旦发生发动机熄火,要沉着冷静,果断控制车辆的行驶方向;同时实施制动,如果行车制动不能够将车停下来,可以用车制动将车停下来;如果驻车制动也无效,可以采用抢挂低速档的方法,使车辆速度降下来,并利用路边障碍物将车停下来。
在凹凸不平路段或上下陡坡时,要降低车速,及时换入低速档,并合理利用档位,控制车辆的行车速度,防止因发动机动力不足而熄火。制动运用要合理,避免紧急制动,防止制动与离合器配合不当而熄火,造成事故发生。
(8)偏离行车路线
突然有车辆迎面开来,侵占了己车的车道,迫使己车不得已向右偏出车道。此时,要减速、靠右让道。要轻踩制动踏板,注意不要猛踩制动踏板使车辆停止前进,向右适度转向,握紧转向盘,控制好汽车,不要试图马上回到原车道上来;会车后,稍稍向左转动转向盘。如果车辆停驶,应重新起步,再驶回原来的车道。
(9)正面相撞
正常行驶时,突然有辆车或者一个预想不到的障碍物出现在面前,似乎相撞已不可避免时的处置方法:1)严禁向左转动转向盘,必须始终踩住制动踏板并向右转动转向盘,使碰撞面积接触最小,如有方法,应该立即开出车道,宁愿冒翻车的危险,也不要向左转动转向盘。2)如果无法躲避,应紧急制动,使车辆瞬间停驶,降低撞击力。
(10)汽车打滑
首先必须减速行驶。如果是汽车排成队行驶,要学着前面车辆后轮的摆动方向转运转向盘,一旦汽车开始向右摆动就可以加速,并把转向盘向相反方向转动。这样就可以避免汽车再次向相反方向转动。一旦汽车不再打滑,就要缓慢地踩制动踏板。如果汽车的4个轮子都在打滑,那就应该放开制动踏板,让轮子自己转动.
二、紧急避险的行为有哪些
(一)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二)避险起因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
(三)避险客体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四)避险时间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一)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三)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在不得已事才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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