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所有权是否要登记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
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6)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8)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
(9)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4)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
(6)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注意事项
(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
(二)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三)材料齐全、有效。
(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
(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其他要求:
1、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齐全。
2、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3、对需移交档案的船舶,船舶登记档案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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