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法人被列入黑名单后果
法人被列入黑名单有如下法律后果:
1.企业法人、股东、财务负责人以及购票人会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税务黑名单限制终身。
2.企业法人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即使三年后工商限制解除能注册新公司,税务黑名单不解除,新公司也做不了登记。
3.企业法人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法人、监事、董事,被吊销的公司名称三年内不能使用。
4.企业法人、股东名下其他企业不能发票增量,税务不能正常报税。
5.税务黑名单时间越长罚款越多,还会产生滞纳金,严重情况会限制乘坐高铁、飞机。
6.企业法人、股东将被限制高消费,限制银行贷款,不能领取养老保险解除黑名单的唯一方法就是把被吊销的公司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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