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也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应就就孩子的探视时间、探视次数、探视期间等问题进行协商。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则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维护对孩子的探视权如何处理
维护对孩子的探视权,具体有以下两点:
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
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
二、没给抚养费有探视权吗?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三、夫妻未离婚奶奶有探视权吗
原则上奶奶没有探视孙子女的权利,探视权是针对孩子的父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其实在夫妻解除了婚姻关系以后,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没有权利阻碍另一方正常的探望孩子,因为婚姻关系的破裂不等于亲子关系的终止,阻碍对方探望孩子也根本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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