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绝接受鉴定并不必然直接决定婚姻关系的破裂,然而却可能在离婚程序中产生重要影响。
尤其是在涉及到诸如亲子关系这样的关键鉴别问题上,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展开全方位的审慎评估。
普遍来看,只要夫妻间的情感关系已经真实且彻底地破裂,即便是面对一方的鉴定拒绝,法庭仍有可能做出离婚的最终裁决。
然而,若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实情感破裂的事实,仅仅因为一方拒绝鉴定而作出离婚的决定,恐怕难以令人信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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