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
办理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时限: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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