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书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是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书人。
5.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证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
1.从受理、审核到审批整个程序需50个工作日。
2.签发《户口迁移证并注销户口,当场办理。
3.办理入户手续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4元/证;
《户口迁移证4元/证;
家庭户口簿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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