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租用”土地,在当下好像已经是比较常见的事情了,尤其是在房屋土地的征收拆迁过程中。
实践中,很多农民朋友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快要临近征地拆迁的时候,就会有相关人员告知:“为了生态农业、高效农业或者是为了修建公共设施等等,需要租用农民土地进行建设……”或者会突然知道某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租赁土地;也有基层政府直接租赁、转租农村集体土地等等的现象。
面对这样的情况,农民不得不将土地交出,而却不知道自己的补偿从何说起。
农民朋友能明白的是,自己将长期不再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政府将土地“租”了去,却与开发商联合实施商业建设,这样的“以租代征”行为,如果是你遇到了,你会怎么想,又会怎么办呢?
政府的“以租代征”行为,常见于征收拆迁中。
这主要是因为通过“租用”土地来实行商业建设的话,征收拆迁方只需要在一开始象征性的给农民一些“租金”支出,而换来的是免去了诸多繁杂的法定土地征收程序,强拆手段随即推进;再加上能规避很多的税费缴纳,节约了征收拆迁成本。
还有个别村干部沦为非法占用耕地的“帮凶,伺机高价转让或牟取高额拆迁回报……这对征收拆迁方可谓是一本万利的事情,所以很多地区的征收拆迁方利用“租用”土地的名义,来达到征收拆迁的目的。
但很显然,这会大大侵害被征收农民的利益,这在风序良俗上说不过去,在法律上也违反了相关规定,这主要体现在: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要经过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
而从事实来看,地方政府的“以租代征”是未办理合法手续,私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因此,以租代征是严重违背土地管理法的行为。
所以,对于农民朋友来说,土地被“以租代征”不仅侵害了农民朋友的知情权、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更为严重的是会大幅度的损害征收补偿利益。
那如果面对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做呢?在明律师来教你几招:
1、多做信息公开申请
这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是被征收人非常重要的维权手段。
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能了解政府所做重大行政决定的细节和大概程序,以及是否合法合理。
对于被征用的土地,到底是合法征收还是被“以租代征”,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看出端倪,从而为维权奠定基础。
2、适时进行复议、诉讼
对于地方政府的不合法或违法行为,只有法律才是唯一能抗衡的正当武器。
但根据在明律师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来看,即使复议、诉讼,也要选择恰当的时机和专业能力过硬、经验丰富的律师。
3、高水准的协商谈判能力
不管是征收拆迁,还是土地租用,说到底都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的博弈。
此时,高水准的协商谈判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既要有专业法律的知识运用储备,又要有心理学人士的素养,还要知道如何与拆迁方周旋,这也就需要征收拆迁经验丰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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