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甘肃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提高考试录用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程序是: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审批录用。
第五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转业干部应予照顾。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以照顾,具体照顾办法由省人事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录用管理机构
第六条甘肃省人事厅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法规,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统筹规划协调、组织实施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考试:负责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法规指导和监督地、州、市、县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审批工作,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考录工作事宜。
第七条本省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由省人事厅和地、州、市人事处(局)分级负责。
第八条地、州、市、县人事处(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经省人事厅批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工作,可委托有关机构承办。
第三章编制录用计划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一般每年由省人事厅集中组织一次。特殊需要时,经省人事厅批准,可依据本办法单独组织。
第十二条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要事先编制录用计划。录用计划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或新增编制计划数额内,按所需职位的要求编制。
第十三条录用计划由用人单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经省人事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编制并申报录用计划应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完成,由于特殊需要须及时补充的,应提前两个月申报录用计划。
第十五条录用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拟录用总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但不能和《条例》相违背);
(三)报考对象、范围及考试、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根据拟录用职位的特点及人才资源情况,录用国家公务员可分别采取普通招考与特殊招考等形式。
普通招考适用于通用性较强,人才资源较为充足的职位;特殊招考适用于专业性较强,所需人才短缺或不宜公开的特殊职位。
第十七条考试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专项划拨。也可由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适当收费或多方筹集考录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录用考试前十五天或一个月内由省人事厅会同用人单位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招考部门、职位、专业、人数;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
(三)笔试科目,面试、考核形式、方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所需证件;
(六)录用原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全省范围内或省内跨地区招考国家公务员公告的发布要经省人事厅审批,未经审批的,新闻媒介不得刊登和播发。
第五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及本省常住户口(特殊需要面向全国招考时可不受限制),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四)报考省、地、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乡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须由省人事厅批准,在某些特殊职位上可适当放宽;
(五)报考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经省人事厅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七)具备省人事厅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工作由省人事厅或地、州、市、县人事处(局)与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按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地、州、市、县人事部门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者签发准考证。
第六章笔试与面试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根据拟任职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第二十二条公共科目教材采用人事部或省人事厅统一编印的教材,考试内容由省人事厅确定,专业科目考试内容由用人单位提出,经省人事厅审批。
举办各类与笔试、面试相关科目的培训,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直单位要经省人事厅审批,地直部门要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笔试的命题范围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省人事厅统一命制。
第二十四条笔试由省人事厅或地、州、市人事处(局)组织实施,其中专业科目的笔试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笔试结束后,省人事厅和地、州、市人事处(局)确定总成绩计分办法及合格分数线,并按照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推荐面试人选。进入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由省人事厅或地、州、市人事处(局)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面试在省人事厅或地、州、市人事处(局)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也可由省或地、州、市人事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织面试考官团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的测评要求和测评方式,分别由省人事厅或地、州、市人事处(局)按所需职位和拟录用人员的要求和特点确定。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者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省人事厅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特殊情况的适用范围和测评办法,由省人事厅另行规定。
第七章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对笔试、面试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根据《甘肃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组织拟录用人员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甘肃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格检查标准》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体检医院由省人事厅或地、州、市、县人事处(局)按笋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确定。
第三十条考核由用人部门按统一要求负责组织,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政治态度与现实表现;
(二)思想作风与道德品质;
(三)工作能力与工作业绩;
(四)合作精神与人际关系;
(五)需要回避的相关情况等。
考核要通过被考核者所在单位的组织,并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
第八章审批与录用
第三十一条用人部门根据职位要求在应试者通过考试、考核、体检后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填写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甘肃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考试考核和体检等有关材料,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经省人事厅批准录用后由省人事厅或地、州、市、县人事处(局)张榜公布录取名单,并分别向被录取人员和其原所在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或《录用调动函》。
第三十三条按本办法录用的在职人员,其原单位应及时予以办理调离手续,遇有争议,由省或地、县人事部门负责协调或仲裁。
第三十四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内,根据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进行必要考察。上岗前必须进行初任培训,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试用期满,由本人提交书面总结,用人部门审核,签发考察意见,合格者按管理权限办理任职定级手续,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按国家特殊规定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除外),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九章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亲属关系的(亲属范围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执行),要实行回避。
第三十八条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的监督机制。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临时监督机构或聘请特邀人事监督员,对录用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录用工作中必须坚持政策公开、计划公开、职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受理群众举报、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认真查处。
第三十九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用人单位,由省人事厅或地、州、市人事处(局)进行纠正或宣布录用无效,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而负有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行政处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考官
第四十二条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一支适应我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考官队伍。
第四十三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或地、州、市人事部门聘任考官。考官聘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省人事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元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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