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小孩自己改姓需要几岁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成年子女可自行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姓名。
居民更改姓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三)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四)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五)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六)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材料齐齐全后,到公安局户籍大厅办理即可。
二、更改姓名需要另一方同意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三、姓名权的特征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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