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的原则是:
第一,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第二,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
第三,由于当前我国的行政法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因而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还不宜规定过宽,而应逐步扩大。
行政诉讼法46条如何理解
行政诉讼法46条理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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