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走过了50余年的历程,半个世纪以来,在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具体工作中,主要遵从了以下原则:
(1)以民族聚居区为建立自治地方的基础和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少数民族聚居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必要条件,具体的人口比例则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加以确定。
(2)根据当地的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状况、行政区域特点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来建立自治地方。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除了实行自治的民族聚居外,都有一定数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杂居其中,这都是历史和现实的发展造成的,在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都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
(3)充分协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提出拟建立的自治地方,在自治民族的聚居程度、区域界线的划分、自治地方的名称等方面都由有关方面进行充分的协商、研究。意见一致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由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民族平等的原则,又充分尊重了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截止目前,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5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0%左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我国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是相适应的。我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今后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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