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屋顶问:
我想请问一下,我到一家新的公司工作,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在我签字以后,公司说等公司方签好字再给我,但我等到现在也给我。现在公司跟我说因为我的主管要辞职,我进行的这个工程要停止,因此我在公司里也没什么事情了,所以要辞退我。我在这一个月内把那个工程进行了测试和修改,基本上没什么毛病了,公司现在却要辞退我,我觉得很郁闷。请教专家,公司在试用期内随便找借口辞退人是不是合法?
莫懿沁答复:
首先,本事件中所涉及的两个相关问题。
其一,劳动者一方虽已为用人单位工作一个月但未得到经签字生效的合同,而引发的关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本事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劳动者签名,但由于劳动者始终未得到经双方共同签名的劳动合同,因此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也已签名,只是出于疏忽等原因而未将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那么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然成立;二是可能用人单位一直未签署劳动合同,即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完成,但是由于事件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对某一工程进行了测试和修改工作,履行了劳动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接受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既表明双方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一致并付诸了行动,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视为成立。
其二,劳动者在试用期被用人单位以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之理由予以辞退,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规定可见,用人单位只可出于劳动者某些法定的自身过错,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本事件中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因此比照此条款,用人单位可以适用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据劳动者陈述,其对于用人单位交给的任务基本按要求完成,且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劳动者的决定也非出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要求,因此,此用人单位之辞退决定是可撤销的。
其次,劳动者需要做下列准备。
为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需尽可能保留一切能够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其完成某项工作并接受了劳动者按其要求提供的劳动的材料,比如书面性工作任务的布置,工作任务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工作任务完成后相关负责人的批示等,如用人单位已给劳动者发放过工资,则工资单也务必保留。另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辞退决定是否有效,即是否出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但为做好充分的应答准备,劳动者可以保留一切可证明其劳动能力得到肯定的材料,比如相关负责人对其工作完成后的有关成绩报告的书面肯定批示等。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注意事项。
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当然或视为成立,因此若劳动者经过一阶段劳动后未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应当向用人单位主张其所应得劳动报酬。另外,在双方协商不成要求仲裁时,需注意仲裁的时效问题,即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若对仲裁裁决不服提出诉讼申请,也需注意诉讼的时效问题,即应当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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