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一)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三)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四)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六)债务更新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终止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2、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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