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的管辖种类,包括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对于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所涉及到的管辖种类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法定管辖,其中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协议管辖。二、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民事诉讼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所涉及到的管辖种类包括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而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民事诉讼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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