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解释》第14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解释》第15条,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解释》第16条,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解释》第17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民诉解释》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三)级别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侵权引发诉讼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侵害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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