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因工负伤且残疾,且治疗后影响其劳动能力,则应对其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劳动能力评价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评价。劳动障碍分为十个残疾等级,其中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大多数不能照顾自己,一些不能照顾自己,受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员工工伤医疗相关资料。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员工可直接申请;提供以前在医院治疗的疾病、伤害和残疾的原始医疗记录。因工致残的,应当持有《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如果是职业病,则应持有卫生部授权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鉴定结果选择以下程序:,对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登记;将有关鉴定事项(如鉴定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发包人和被鉴定人,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请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由劳动鉴定医院指定的合格医生对被鉴定人的受伤部位或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和资料进行技术鉴定,撰写鉴定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和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员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审;如果您对审核结论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审、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一年后,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审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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