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发生严重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一个月内提交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则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在员工发生严重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一个月内提交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则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失 败 后 , 如 何 进 行 处 理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果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60日内未作出决定,则视为受理。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以上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后,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60日内未作出决定,则视为受理。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此,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后,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应当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受理或者驳回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后,应及时补充材料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受理或驳回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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