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注意搜集以下证据:(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助人为乐摔成重伤受益之人适当补偿
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熊某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5万元。
2007年6月5日晚7时许,熊某因孙子要吃桃子,即带着孙子到邻居李某家中,要求在李某家的桃树上摘几个桃子吃。征得正在院内择菜的李某同意后,熊某在李某的桃树上摘了一个桃子,随后在水池边开始冲洗。李某见状,为了帮熊某多摘几个桃子,在桃树下立了个梯子爬上去摘桃时,不料梯子倾斜而摔倒受伤。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构成一级伤残,李某为此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
为此,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熊某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摘桃子过程中受伤,被告熊某虽无过错,但按照公平原则,李某所受伤害系为熊某利益所致,故熊某应予适当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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