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1、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补领申请;2、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审核后补发居民户口簿。3、所需材料: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出补领书面申请。注意事项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在家去世的亲人在哪里开死亡证明
在家去世的亲人可以到街道办事处和医院领取,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卫生站出具的证明。
死亡证明包括: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有《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派出所开死亡证明流程如下:
1、由直系亲属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2、派出所进行受理审查;
3、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4、符合条件的开具死亡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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