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亲范围
内地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以随同申请。
二、签注种类
(一)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二)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相片(见标准)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首次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另交同规格相片2张。
(二)交验申请人合肥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提交户口簿,军人只需提交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提交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驻地在长的军人、武警(含离退休人员)须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出具意见。
(七)由本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办理或代办,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能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应资料;已满60周岁或持用同一本港澳通行证到同一受理机关再次申请赴港澳探亲,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八)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及驻港澳部队干部内地亲属赴港澳探亲按公安部相关规定办理。
四、证件领取
(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领取;
(二)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仅申请签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领取;
(三)核查时间不计入承诺领证时限;
(四)证件由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或在申请同时办理邮政快递。委托他人领证的,须提交领证回执、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须提交委托书,交验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合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6号(六安路与霍邱路交叉口)
电话:0551-2624550(每日9:00----17:00)
0551-2695624(非工作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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