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内地居民赴港澳探亲类
受理机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内地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申请材料:
1、提交近期免冠照片(标准参考申请表照片标准),填写真实完整的申请表。
2、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或在同一受理机构、持用同一本证件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并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的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港澳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4、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由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是否同意赴港澳的意见。
5、通行证过期重新申请或者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或者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通行证。
申请补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办理程序:县(市、区)、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签发(赴香港1年多次特殊困难类探亲签注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签注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制作。
办理期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批和证件、签注制作工作;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批和签注制作工作;对符合加急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对需要调查核实的申请,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费100元/本;
签注:一次20元/件,多次(1年内)100元/件。
审批机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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