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申办赴港澳地区探亲
监督电话:0794-8224333-2077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办事地点:市公安局
联系方式:0794-8224333-202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办理条件:(一)我市常住户籍居民。
(二)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在新余的军人。
探望在港澳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子女须随同申请人本人一起同时申请,申请人本人没提交申请的,其配偶、子女即不予受理;申请人的配偶、子女须是与申请人本人属同一户口所在地,才予以一起受理。)。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探亲签注或者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探亲签注。
办事流程:(一)申请人到本市各出入境办证厅申请。
(二)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已满60周岁可由其子女或被委托人代为申请。已在我市同一出入境受理点、持同一本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探亲类签注的申请人,可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
签注种类:
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3个月多次签注,自首次进入香港或澳门起累计逗留不超过90天。
申报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属国家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军人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具单位意见或提交审查批件),申请人白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军人须交验身份证明。
(三)提交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亲属,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探望应聘在香港或澳门就业、就学的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或工作、就学签注(无时间限制)等证明复印件。
(四)港澳亲属关系证明书(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其中探望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父母、子女的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其他亲属的须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5-7个工作日;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3-5个工作日。公安机关认为需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100元、一次有效签注20元、多次有效签注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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