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签注(T)发给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的申请人。探亲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共三种。持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持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注:关于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的解释:
1、持证人只能在签注上所指出境有效期内获准从内地出境。
2、持证人能在香港或澳门逗留至首次进入香港或澳门当日起计算的第90天。
一、申请条件
本市常住户籍居民(含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县居民)和定居国外回国后暂住南宁市的中国公民,需前往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就学、就业培训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均可申请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
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探亲。
二、受理部门
户籍属南宁市区的居民到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户籍属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县的居民到各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护照,在南宁市暂住的,到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县暂住的,分别到各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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