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用农田的差别
时间:2023-08-04 21:20:32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一种,区别在于基本农田是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由各级人民政府划定范围,并指定特殊保护区域。一般农田是指包括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征收价格比一般耕地高吗

不一定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规定需要征收永久基本农田需要国务院批准。

也就是说如果是永久基本农田,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镇政府都没有征地的审批权。

只有报国务院批准才能征收基本农田。

批准的层级很高,审批下来比较难。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基本用途一般是不会进行改变的,即使要征收的话程序上也是比较复杂,需要严格审批,征收价钱方面究竟是怎样的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用途区确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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