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闲置的土地能否转让使用权
时间:2023-05-31 17:25:37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期闲置土地转让,在未依法处理闲置土地前,不得办理闲置土地的转让、租赁、抵押、变更登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和划拨决定的规定,恶意囤积、炒作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收受新增土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出让、租赁、抵押和变更登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城市地区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市、县、镇、工矿区等,其中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矿相对发达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商业,人口相对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采取一系列不同的税种,大、中、小市县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不同。为防止长期不使用、限制多占土地而征用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税。公园、名胜古迹、寺庙、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用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铁路、机场、港区、车站、交通、水利管理用地,农林牧业用地,渔业、水果生产基地和个人非经营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为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后的荒地,给予10年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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