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有: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
(二)误工费: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参照系。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标准确定。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六)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损害赔偿费用有哪些计算方法
计算医疗损害赔偿费用的方法是: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5、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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