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面临共同经营期间产生的负债责任包括由此引发的双方共同参与工商业或者农村承包经营项目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需支付的款项,涉及到共同进行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时产生的债务,以及在这段时间内由于上述各种生产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欠税款等。
在此非常要明确的是,“共同经营”这一概念涵盖了多种情况,既包含了夫妻双方共同投身于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之内,同时还包含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投身于生产经营领域,但所得收益由整个家庭共享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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