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一方所造成或产生的生产经营性负债是否应当视为共同承担责任的范畴,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精细分析和判断。
若某一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所得经济利益被投入到家庭共享生活的各项开支之中,抑或是配偶中的另外一方在此类生产经营活动中扮演了积极主导角色,例如参与管理策划、共同制定相关决定方案等等,那么这种情况下,债务极有可能被鉴定界定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然而,当这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日常生活并无直接关联,而且另行一方对此事全然不知情,亦从未从该生产经营性活动中获得任何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利润时,则这类债务很可能被鉴定界定为个人独立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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