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烧烤烧伤一女生师生聚餐引发人身损害赔偿官司
时间:2023-06-04 18:26:16 4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老师和同学间一次开心的聚餐,却因一次意外烧伤了一位女同学,并最终导致一场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金平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了该案,老师免责,而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学生则要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章某、被告陈某均系市某中学2004届初中毕业生,被告王某系该中学教师。2004年8月14日晚,章某、陈某及同班其他同学共12人自发带了食品、铁锅、铁鼎及酒精来到位于汕头市外马路联和里东巷王某家中与王某一起聚餐。聚餐开始时,同学们准备烧烤,被王某制止。聚餐将近结束时,同学们将剩余的食品进行烧烤,此时,王某刚好在巷口接听电话。陈某不听其他同学的制止,往火势变小的铁鼎中添加酒精致火势变大。因用力过猛,致酒精洒在章某腿上,烧伤章某的四肢。王某立即将章某送往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0月12日出院,共住院治疗58天。出院诊断为四肢烧伤45%Ⅱ°Ⅲ°。去年底,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被告王某表示在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师生情谊及人道主义,愿意给予原告经济补偿1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发生事故时已年满16周岁,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对在明火状态下直接添加酒精的危险性是可以认知的,其不听制止,并实施了在明火状态下直接添加酒精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形成了加害行为,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全部的民事法律后果。被告王某与原告章某、被告陈某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监护或管理义务,且被告王某已尽到一般人的告知注意安全的义务,因此被告王某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总额为102497.05元,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由被告陈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3529.45元,被告王某自愿表示补偿原告17000元,实应支付819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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