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监护人的规定,监护人的身份需要因情况而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于精神状况不良的成年人,监护人不一定是父母。同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在一定的情形之下,可以通过法院剥夺其监护的权利。因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我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首要是父母,在父母没有办法成为监护人时,由其他人担任。
民法典监护人必须由法院指定吗
监护人不是必须由法院指定。根据相关法律固定,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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