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3-07-24 15:14:37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者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作为一项法定补偿,企业应知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违规而增加用工成本。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三)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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