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假离婚”为由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时间:2023-05-07 01:00:09 3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根本就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法,只要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在法律上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也随即生效。而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律师补充: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给另一方,但是在这几种情况下,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

(1)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不用一方支付抚养费。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支付抚养费,而另一方有能力负担的,可以不用给付抚养费。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或者劳动改造,没有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

(4)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继父或者继母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给付一方可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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