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不与个人债务相混淆《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上述规定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承担举证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证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这与一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应当举证的情形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因为一人公司自然存在人事混乱的局面。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人公司的意志,因此更容易出现财产混乱、经营混乱的局面,导致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结果。鉴于一人公司的债权人难以掌握公司的财产状况并提供证据,将举证责任完全交给公司债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不相混淆的,应当提供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基本账户银行对账单、股东银行对账单等证据,企业法人年检报告等,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违反常识的情况。公司账目应当完好无损,保留公司原始会计凭证。否则,法院以上述证据不能完整、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为理由,可以认为股东未提供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据,为认定股东与公司财产相混淆,判断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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