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了专门规定。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混淆,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于任何个人,包括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主要体现在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公司股东没有直接联系。基于法人独立性,债权人不起诉股东,而是向公司主张债权。上面是相关的答案。如果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就意味着股东可能滥用公司法人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顾问文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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