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假如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时,确定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执行阶段经常会出现下列情况:
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比如有房屋、车辆、存款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一)执行过程中,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在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可以查封配偶名下的财产。
(三)查封后,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四)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处置时,只能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处置,不得损害被执行人配偶享有的份额,除被执行人配偶同意外,执行份额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五)在实务中,如果被执行人个人财产足以清偿相应债务时,法院一般原则上会优先处置被执行人个人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全文4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