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后提交补充证据合法吗?不能进入质证,不能接受,只能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开庭时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同意盘问。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应特别注意与下文第41条的联系,其中使用“未提交”,具体指“已提供后未提交”,第41条使用“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仍不能在延长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不服从”或“新发现”或“客观原因”,必须通过质证程序和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评价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所称新证据,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第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仍可以在延长期限内提供不能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终结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期满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许可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25条是第139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新的证据。”“一审后新发现的证据”表明,一审后发现的证据只有在一审宣判后启动二审时才能提交,一审没有戏剧性。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期间提出。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在第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期间提出;不需要第二审开庭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期间提交”,则不得在庭审结束后提交。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迟延提供证据,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许可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可能导致明显的判决不公的,可以视为新的证据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属于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在第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经人民法院许可不能在延长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但应当允许进入质证。如果质证证明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新证据,是指原审判终结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即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5)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由人民法院依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逾期不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再审中被发回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因提出新的证据而改变判决的,原判决不属于错误判决。一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新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增加的差旅费、误工费、证人出庭作证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以及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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