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后能否提交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证据”,是指下列情形:。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第一审证据的,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许可,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提供的。
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许可和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期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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