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辍学的,会受到当地政府的批评和教育,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去接受义务教育。家长没有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因此孩子是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辍学的,家长会受到批评和教育,但有正当理由,人民政府不予批评和教育,只能劝导孩子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退学(辍学)
1、学校原则上不允许退学(或辍学)。
2、学生因故申请退学(或辍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证明,由教务处审查,校长签字批准,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或辍学)手续,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
3、退学(辍学)学籍由教务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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